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顺民(商)初字第11363号
原告北京沃德溢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庄户村环镇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38167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住所地**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顺通路**号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25567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沃德溢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溢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粤顺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德溢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新粤顺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沃德溢成公司起诉称:2013年9月,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承揽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装修工程。2013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收取保证金5万元,待工程完工,甲方即银行方验收合格后退还。2013年11月15日,原告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未退还所收取的保证金。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新粤顺公司答辩称:没有收到保证金,不同意退还。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退还保证金,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已经完工了。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6日,新粤顺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新粤顺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粤顺公司承接南京银行北京通州支行装修改造工程。其中一份工程内容为首层营业大厅、后台办公区及二层办公区弱电、消防、空调、标识、灯箱工程。另一份工程内容为首层营业大厅、后台办公区及二层办公区室内装修改造工程(不含弱电、空调、消防跑马屏专业项目),范围为图纸范围内改造工程。后,新粤顺公司与沃德溢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新粤顺公司将南京银行北京通州支行签订的施工合同涉及的工程分包给沃德溢成公司。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首层营业大厅和办公区及二层办公区等室内装饰装修、强弱电、消防、空调等工程。合同金额为2864791.76元。补充条款约定,全面执行新粤顺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2013年9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按合同总价款的7%支付税金和管理费。沃德溢成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的当日,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安全事故保证金50000元,如果沃德溢成公司在施工过程一直到竣工交付无发生对新粤顺公司的利益损失,一周内新粤顺公司退还50000元安全保证金。2013年9月5日,新粤顺公司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北京沃德溢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来关于分包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装饰改造工程安全事故保证金50000元。沃德溢成公司提交了新粤顺公司与南京银行通州支行的承包合同原件,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原件,沃德溢成公司称,其持有原件是因为工程系其借用新粤顺公司资质与南京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合同。其缴纳相关管理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载明,审核方法,查阅竣工结算资料,咨询业务类别,结算审计。50000元保证金新粤顺公司至今未退。
上述事实,有原告沃德溢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收条、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新粤顺公司与沃德溢成公司之间虽然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是从双方所签合同的内容看,沃德溢成公司并没有相关施工资质,新粤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沃德溢成公司,但是新粤顺公司并未参与任何施工,实质是沃德溢成公司借用新粤顺资质施工。其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应当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后,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沃德溢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新粤顺公司收取保证金的事实。新粤顺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应当扣除保证金,故,新粤顺公司应当返还保证金。新粤顺公司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沃德溢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沃德溢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