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

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破申8号
申请人:温州市**交通标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81673XN,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西五街。
法定代表人:夏远金。
被申请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21036353K,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印刷礼品标准工业园仓前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项祖荣。
委托代理人:郭炳彪、吴登球,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温州市**交通标牌有限公司(以简称**公司)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19)浙0327民初8265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97875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该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履行偿还义务。为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向该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因被申请人企业注册登记地为浙江省龙港市,该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为此,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誉嘉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26日,注册资本2018万元,企业登记的股东为陈守教、陈加训、项祖荣,注册登记地为浙江省龙港市。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在印刷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等等。**公司与誉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浙0327民初8265号民事判决,誉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公司借款978752元及利息。案经该院执行,誉嘉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另查明,该院在以誉嘉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中[(2019)浙0327执2889号],已依法拍卖誉嘉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龙港市厂房,拍卖成交价为3420万元,扣除已发放款项及相关费用后,剩余执行款8208872元。誉嘉公司在浙江省涉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诉讼案件16件,立案标的达7324万余元(含负连带保证责任部分)。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誉嘉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具备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即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业经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并经该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被申请人在接到本院告知申请人请求对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通知后,也未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企业注册登记地为浙江省龙港市,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市**交通标牌有限公司对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郑丽娜
人民陪审员  余小仙
人民陪审员  卓文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庆锌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