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

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执547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交通标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81673XN,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西五街。
法定代表人:夏远金。
被执行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21036353K,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印刷礼品标准工业园仓前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项祖荣。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交通标牌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826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7875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于2020年1月10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2、被执行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仓前路164-202号厂房已在本院(2019)浙0327执2889号案件中处置完毕,得拍卖款34200000元,该款已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22048156.72元,扣除拍卖的相关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后,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交通标牌有限公司申请该公司破产,现龙港市人民法院已进入立案审查阶段,剩余执行款将移交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处置。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交通标牌有限公司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0元。本案的诉讼费7434.5元、执行费12188元已在拍卖款中强制缴纳。截止2020年3月24日,被执行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78752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因为已移送破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7执5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海
审判员 吴新新
审判员 尤圣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