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7民初104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现龙港市西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81673XN。
法定代表人:夏远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277253元;三、判令被告补缴原告社保从2015年2月至劳动合同解除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2015年2月始,原告受聘于被告处从事标牌冲压工作,工资以计时的方式计算,一天为195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19年2月25日,原告在被告车间工作冲压时不慎被机器所伤。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碾压毁损伤,左3-5指碾压毁损,左示指指神经损伤伴甲床裂伤。被告支付了原告治疗期间的绝大部份医药费用,其他费用至今未支付。原告已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捌级伤残。原告从入职被告处工作至受伤前,被告未帮原告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及工作安排,被告却百般推却或降低赔偿标准,致使原告不能及时从工伤保险处领取工伤保险金。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原告无奈向苍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苍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浙江省龙港市,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