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

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清远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4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桥镇侨冠中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黄威凰。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村泰基工业城13号。
法定代表人:魏忠国。
上诉人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撤回上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58元,依法减半收取7229元,由上诉人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永坚
审判员  何 燕
审判员  欧学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