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03民初147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25年7月24日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