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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03民初147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25年7月24日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