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1026民初184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侯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