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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国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1026民初184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侯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