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民辖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斑马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L7TMW4Q,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东盟华府3号楼31层3106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1857F,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74272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栋3103、3201、3203-3204、3301-3307、3404室、1604室部分区域、16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广西斑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马物流)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建设)、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5)苏0481民初107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斑马物流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移送本案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案由为合同纠纷属事实认定错误。本案核心争议源于2024年8月15日的叶片损毁事故,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均基于该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本质是侵权责任纠纷而非合同履行争议。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明确主张“因被告一司机操作失误导致叶片损毁报废”,其诉请依据的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而非单纯的合同违约行为。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援引合同条款起诉为由认定为合同纠纷,忽视了案件核心事实的侵权属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未征询被告的意见本案案由是否是合同纠纷,就径行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书认定内容与事实不符。二、原审裁定认定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有效违背法律规定。案涉《起重机吊装服务合同》约定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条款,仅适用于纯粹的合同履行争议。而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被上诉人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主张权利,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理由,其诉请的事实理由即是侵权事由,故其已经选择以侵权损害赔偿为核心诉请,就应适用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同时,溧阳市作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既非本案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也非上诉人住所地、原审被告二住所地,与案涉侵权争议无任何实际联系,该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于法无据。三、本案依法应由宾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古辣镇中南电力宾阳200兆瓦风电场TW15机位,该地点是确定管辖的唯一核心连接点。即便退一步认定为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的履行地、签订地均在宾阳县,溧阳市既非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也非标的物所在地或上诉人住所地,不符合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定条件,宾阳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及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是本案唯一合法管辖法院。
天目建设答辩称,一、斑马物流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已过时效,依法应予驳回。二、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已达成了协议管辖的书面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双方在案涉《起重机吊装服务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书面约定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答辩人提起本案诉讼是由于斑马物流在履行案涉《起重机吊装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且导致答辩人巨额损失,斑马物流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案涉《起重机吊装服务合同》第七条第2款已经明确约定了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就是向本案答辩人住所地法院即溧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斑马物流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三、斑马物流拖延诉讼、规避责任的意图明显,恳请法院明察。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天目建设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起诉材料,其系依据《起重机吊装服务合同》主张损失款项及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应当按照其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相应的案由,故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起重机吊装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存在争议时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甲方所在地系本案原告所在地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该管辖协议为合法有效。现天目建设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