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5137号
原告:上海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展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8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323.3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323.3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