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亚江山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3708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江山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65103821U,住所地三亚市荔枝沟工业开发区国家储备库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1857F,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江山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11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三亚江山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92853.29元、诉讼费损失20411.77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保全保险费损失4353元以及律师费损失8万元,共计3502618.06元;二、上述款项,由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三期向原告三亚江山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具体为:2024年11月1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2618.06元;三、若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则双方之间就本案的权利义务结清;若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则原告三亚江山虎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以就剩余全部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另外向原告三亚江山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计算,自2024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0411.7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三亚江山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经与申请人核实,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本金120万元及违约金20万,申请人书面确认本案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00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用于支付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4400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