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庆华管桩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4财保127号 申请人:绍兴上虞庆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夫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9B2AA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宁穿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3272879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绍兴上虞庆华管桩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上虞庆华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