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2448号
原告: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3266XL。
法定代表人:胥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菊梅、王莹,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60417095W。
法定代表人:杨海茫,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52元,减半收取即6926元,由原告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如玲
书 记 员  廖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