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7287号
原告: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125号。
法定代表人:胥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菊梅、王莹,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春城路C2-13号地块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主楼10层24号。
法定代表人:胡云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利,男,汉族,1958年12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9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988元由原告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华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