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沅谆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恢54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3266XL。
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新兴产业孵化区******。
法定代表人:胥镜。
被执行人:***谆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2045690W。
住;'>住所地:昆明经开区宏锡路**铁公鸡物流园**内商铺**iv>
法定代表人:余忠林。
被执行人:李从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楚雄开发区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569712952。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菊苑13/**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余忠林。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恒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谆商贸有限公司、李从越、楚雄开发区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特6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9400.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谆商贸有限公司、李从越、楚雄开发区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楚雄开发区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天行健-彝天地旅游文化综合体4幢4-1-16】、【天行健-彝天地旅游文化综合体4幢4-1-17】房屋进行查封、【天行健-彝天地旅游文化综合体7幢7-1-4】房屋进行查封、【天行健-彝天地旅游文化综合体7幢7-1-29】房屋进行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谆商贸有限公司、李从越、楚雄开发区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开设的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列表】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安旻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张 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