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71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4号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裁。
被执行人:哈尔滨超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汉广街41号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超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以(2019)黑执监6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到哈铁中院执行。
为合理调配执行工作,确保案件尽快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超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