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710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理人:***,职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哈尔滨超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超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查询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登记情况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本约谈后,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哈尔滨超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黑7102执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