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8564号
原告: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4号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刘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剑,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麒麟盈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宝新园11号1幢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胡雪儿,董事长。
原告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麒麟盈泰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周红
审判员
唐铸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宋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