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民终15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喜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西二十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 法定代理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上诉人劳动合同违法(即要求第一被告支付买断工龄钱5250元,工龄15年,每年工龄补偿350元;另外要求第一被上诉人支付住房公积金1000元和失业金3390元);2.请求判令第一被上诉人方给原告出具实际工龄依据,计算上诉人实际有效工龄年限,补全退休金;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前两项造成的经济损失;4.被上诉人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被上诉人间系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自1982年12月起上诉人依当时政策接父亲的班,即在第一被上诉人单位上班,一直工作积极,多次受到单位、同事、工友的表扬与好评。此后随着企业的变故,单位及员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至2018年。按年龄原告于2021年2月正常办理退休,***为1789元每月,其实际上诉人应为工龄39年,可是退休查档案发现工龄短缺,与被上诉人多次反复查询,被上诉人方告知上诉人只有诉讼解决。无奈,上诉人今起诉法律,请求依法计算实际工龄,补全退休金,补偿经济损失,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劳动合同违法(即要求第一被告支付买断工龄钱5250元,工龄15年,每年工龄补偿350元;另外要求第一被告支付住房公积金1000元和失业金3390元);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方给原告出具实际工龄依据,计算原告实际有效工龄年限,补全退休金;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前两项造成的经济损失;4.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原系第一被告员工,双方曾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1998年7月1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第一被告于2001年3月19日向原告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庭审中表示原告一直不知道什么时间、什么原因解除的劳动关系。原告庭审中还表示其自2001年4月开始就不在第一被告处工作了,原告曾经在2004年、2005年回单位找过第一被告,但第一被告也没人接待原告。 另查明,原告已于2021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根据原告庭审中自述其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为:第一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至2001年4月止,此后未再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07年5月至2007年6月期间由沈阳北福贸易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期间由沈阳新阳石化机械备件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08年2月至2010年9月期间由沈阳古胜商贸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由沈阳新阳石化机械备件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由沈阳万通机械厂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由原告个人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缴纳养老保险,此后原告未再自行缴纳过养老保险直至原告退休。 再查明,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因与二被告就“出具实际工龄证据、弥补办理退休工龄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不服”事宜产生争议,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人仲不字〔2021〕25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后,原告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违法(即要求第一被告支付买断工龄钱5250元,工龄15年,每年工龄补偿350元;另外要求第一被告支付住房公积金1000元和失业金3390元)的问题,第一被告提出原告该诉请已超过时效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第一被告系于2001年3月19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虽表示一直不知道什么时间、什么原因解除的劳动关系,但原告还表示其自2001年4月开始就不在第一被告处工作了,曾经在2004年、2005年回单位找过第一被告,但第一被告也没人接待原告,并且结合原告的养老保险自2007年5月开始已由其他多个单位为其缴纳的情况,可以说明原告已重新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原告最迟应当于2008年5月之前向第一被告主***,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于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支付买断工龄钱的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住房公积金和失业金的问题,因未经过***前置程序,故一审法院不予审理。 关于原告要求第一被告给原告出具实际工龄依据、计算原告实际有效工龄年限、补全退休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确定工龄并依据工龄补全退休金事宜属于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办理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前两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告的诉请属于劳动争议项下纠纷,应当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基础,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故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责任的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要求判令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原告劳动合同违法(即要求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买断工龄钱5250元,工龄15年,每年工龄补偿350元;另外要求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住房公积金1000元和失业金3390元)的问题。本案中,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3月19日与***解除劳动关系,***虽表示一直表示不知道什么时间、什么原因解除的劳动关系,但***还自认其自2001年4月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让其回家等待工作安排就开始不在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了,但***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让其回家等待工作安排的事实。结合***的养老保险自2007年5月开始已由其他多个单位为其缴纳的事实,可以认定***已重新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最迟应当于2008年5月之前向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主***,鉴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一审法院认定***提出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提出住房公积金和失业金的问题,因未经过***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亦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对于***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提出请求判令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给***出具实际工龄依据,计算上诉人实际有效工龄年限,补全退休金的主张,工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鉴于***已经办理退休,社保部门已经对***相关工龄予以认定,故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亦不予审理。 关于***提出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提出要求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斌 书 记 员 康 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