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1538号之九
原告: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街28甲1号。
法定代表人:杨贺翔。
委托代理人:裴云、邵宇,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殷健
书 记 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