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7343号
原告: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沐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70279302A。
法定代表人:曹小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住临县。
原告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7.00元,减半收取计1968.50元,由原告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凤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苗甜甜
书记员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