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7343号

原告: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沐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70279302A。

法定代表人:曹小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住临县。

原告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7.00元,减半收取计1968.50元,由原告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凤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苗甜甜

书记员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