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马宅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民初9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非,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马宅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马宅子村。

负责人:马飞翔,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

沭新西街2020121501号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72079302A。

法定代表人:曹小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马宅子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晨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郑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