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9财保850号
申请人: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沭新西街2010121501号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70279302A。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一年。若冻结金额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临沭县城区花园社区B区2号楼2单元601室不动产一套,期限三年。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一年。
二、若冻结金额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临沭县城区花园社区B区2号楼2单元601室不动产一套。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临沂昊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将此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