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3965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罗七路中段。
被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罗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