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鲁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临沂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3965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罗七路中段。

被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罗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