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91民初1935号
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罗七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2302344L。
法定代表人:杨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堂,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道沟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黄顺杰,主任。
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道沟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沟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8049.96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道沟村硬化道路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了被告村南道路硬化工程。合同中就硬化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2018年9月15日竣工,同年9月26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结果为合格工程。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人民政府委托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2019年6月29日出具了东临咨建审字【2019】-1227号结算审核报告书,该报告书确认该工程审定价值为128049.96元,并由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人民政府、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及原被告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盖章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道沟村委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公司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8月21日,被告道沟村委作为甲方与原告**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道沟村硬化道路合同书》一份,载明:“一、工程名称:道沟村南道路硬化工程。二、硬化街道工程规模:硬化路面面积约909平方米,其中背街小巷总面积909平方米,厚度10公分(工程竣工后以乙方实际硬化路面为准)。三、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一次性承包的形式。四、工程造价:本工程经过竞标,中标金额为51.5元/平方米,主街78/平方米,包括商砼、机械、人工、运输、用水、养护看守,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开具公司正规发票。工程造价、数量以工程造价审计为准。五、工程工期:乙方于中标签订合同后2日内动工,工期为15天(因天气等不可预见的原因,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可按停止天数延期)。六、硬化道路施工要求:本工程路面砼标号为C25商砼,路面浇制面厚度为背街小巷10公分,南北主街15公分……八、工程验收:硬化道路竣工后,甲方将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甲方使用,如不合格,乙方必须立即返工,该罚款的罚款,该扣款的扣款,哪种处罚方式由村两委和四支队伍会研究决定。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工,晚交工一天罚2000/天(恶劣天气和甲方停工天数除外……十、工程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首次付60%,余款三年内无息付清。”该合同尾部甲方处有被告道沟村委加盖村委公章,乙方处有原告**公司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开始施工,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15日竣工。2018年9月26日,由被告道沟村委、原告**公司、监理单位及审计单位四方共同验收,验收范围及主要工程量:1、混凝土路面厚度10㎝:2486.41㎡。对工程的质量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对该工程的外观厚度、混凝土强度及承载力抽样检验,进行了全面综合验收,该工程符合设计及相关要求,质量合格,同意交付使用。参加验收的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审计单位。该竣工验收证书底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审计单位均加盖公章。
2019年6月29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人民政府委托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道沟村双创硬化道路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东临咨建审字【2019】-1227号结算审核报告,该审核报告载明“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道沟村双创硬化道路工程,本工程报审值为146586.51元,审定值为128049.96元,审减值为18536.55元。”
现原告**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诉前调立案时间)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道沟村委应支付工程款128049.9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21日签订《道沟村硬化道路合同书》后,原告组织施工并提交竣工验收证书证实涉案道路硬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人民政府委托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可以证实涉案工程结算审核价值,故对原告**公司主张被告道沟村委支付工程款128049.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被告道沟村委经原告**公司起诉催告后未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原告**公司主张被告道沟村委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诉前调立案时间)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超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公司主张的诉讼保全保险费的问题。因该费用并非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故对原告**公司主张的诉讼保全保险费3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道沟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请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049.96元及利息(以128049.9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1元,保全费1195元,由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鲁晨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