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罗七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2302344L。
法定代表人:杨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道沟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黄顺杰,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9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36746.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宗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