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1263号
申请人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彬。
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庆淄路东侧(花园村北邻)。
法定代表人闫忠民。
被申请人山东坤瑞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一路银座八一店B座塔楼10层1001。
法定代表人姜小青。
申请人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坤瑞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坤瑞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价值8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惠民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坤瑞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价值86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