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11执保1196号
申请人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二龙山前。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市鲁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鲁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鲁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70089.1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市鲁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70089.1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