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4140号
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夫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圣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付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征,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圣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宇
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
人民陪审员 杨继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