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1327号
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夫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宝,临沂罗庄双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圣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付杰,经理。
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圣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敏
人民陪审员 曹丽媛
人民陪审员 赵建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