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锐泰节能系统科学有限公司

无锡市轩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锐泰节能系统科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3360号 原告:无锡市轩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301922359K,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山北镇双河村大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锐泰节能系统科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944725114,住所地无锡新吴区太湖国际科技园传感网大学科技园立业喽E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轩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锐泰节能系统科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轩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锡市轩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轩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无锡市轩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