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21民初2189号
原告: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滁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胜利西路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14元,减半收取61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