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81民初599号
原告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直机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春慧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张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