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81民初14907号之三
申请人:万某,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经理。
原告万某与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2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万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1.00元,保全费1967.42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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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