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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等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11民初6407号 原告:***,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王某丙,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黔城碧水人家。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某有限公司、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