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932财保56号 申请人:杨某,男,1993年5月10日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市人,住重庆市丰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xxxxxxxxxxxx,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申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xxxxxxxxxxxx,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某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杨某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其与被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847874.43元。申请人以向某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金额2847874.4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为实现其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847874.4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