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602民初10381号 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武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工业园区天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武威某有限公司、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2025年9月3日,宁夏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7.68元,减半收取963.84元,由宁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