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602民初10381号
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武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工业园区天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武威某有限公司、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2025年9月3日,宁夏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7.68元,减半收取963.84元,由宁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