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人;某有限公司;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821民初621号 原告:***,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蒋某甲,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贺某乙,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谢某,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柴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李某甲,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李某乙,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田某甲,男,199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田某乙,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罗某甲,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王某甲,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蒋某乙,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于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宋某,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潘某,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刁某,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刘某,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王某乙,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李某丙,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陈某甲,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纪某,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罗某乙,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曹某,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李某丁,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陈某乙,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项某,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26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原告***等26人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新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等26人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等26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26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等26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