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与某某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502民初8875号
原告:吕某某,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青海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苟某某。
被告:贵州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厚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某某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某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吕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