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民新能宁夏盐池光电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23民初151号 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民新能宁夏盐池光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高沙窝镇长流墩村黄记台村光扶新村21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某某。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高沙窝镇黄记台村中民投宁夏(盐池)新能源综合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东新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新城扬州创新中心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民新能宁夏盐池光电能源有限公司、中某某、华东新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54元,减半收取37777元,由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