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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梁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2民初8510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负责人:白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纳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纳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梁某,男,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诉被告梁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诉,并拒绝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庞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