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012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61790644R,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武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9日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12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3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5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5月20日、2022年9月21日,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结构、网络支付结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和监督部门等会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304.77元)。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手机号码:152××××****),通知其到法院接受执行谈话并告知其拒不到场的法律后果,其称人在外省,请求法院给予一定时间,由其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一直协商未果,且拒不到法院接受执行谈话。 四、2022年9月1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2年9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小纪镇××路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据该地基层自治组织小纪镇九龙社区居委会反映,被执行人系空挂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令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官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