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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双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4723号 原告:***,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双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大厦2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931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双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