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8150号 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 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38元,减半收取126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69元,由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