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4民初3572号
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安平,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机床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机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璐、仝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二机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补足合同差价款347,85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被告签订《2016年吉尔西苑合作建房购房协议》,被告以在原告处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为前提,按每平方米4931元价格,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吉尔西苑房屋一套,面积85.49平方米,总价421,551元。2021年,被告从原告处离职,违反了双方签订的《2016年吉尔西苑合作建房购房协议》。根据该协议第9条的约定,被告应以每平方米9000元为单价,向原告补足购房差价款。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甲方)二机床公司与被告(乙方)**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2016年吉尔西苑合作建房购房协议》,以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为前提条件,按优惠价交纳购房款及相关手续费,所选房号为吉尔西苑17号楼1单元0501室,建筑面积85.49平方米,上述房屋、地下室优惠后合计价款421551元。其中,住房价款为421551元(住房单价:4931元/平方米)。乙方在甲方工作未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要求辞职、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或由于个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台同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导致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00元补足甲方给予的优惠差价:优惠差价=住房建筑面积×9,000元-已交住房款。原告二机床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自2021年6月8日开始,**连续旷工至今。该同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6月25日起,解除**的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16年吉尔西苑合作建房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被告的旷工行为,导致被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当补足原告给予的住房优惠差价,该差价计算方式为:9000元×85.49-421551=347859元。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优惠差价款3478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吕强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