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日,河南特种防腐公司与陕西光兆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对项目的任务量、质量、价格、完成时间均作了明确约定,同时约定自承揽方河南特种防腐公司开始施工之日起,由定作方陕西光兆实业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陕西神木化学工业公司付给承揽方河南特种防腐公司合同总价不含税款的90%,计221169.85元。留10%的***24574.42元,待设备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到期付清。本合同已扣除税费,承揽方河南特种防腐公司不再给定作方陕西光兆实业公司开具任何票据。施工完毕后,陕西神木化学工业公司依据陕西光兆实业公司的委托书向河南特种防腐公司支付了承揽工程款221169.85元;但陕西光兆实业公司在承揽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过后,在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至今未向河南特种防腐公司退还***24574.42元。******
本院认为,河南特种防腐公司与陕西光兆实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陕西光兆实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以及质保期限过后,在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理应积极向河南特种防腐公司履行退还***的义务,但陕西光兆实业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至今仍未退还***,显属违约行为,现河南特种防腐公司要求陕西光兆实业公司退还***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对于陕西光兆实业公司提出***应由陕西神木化学工业公司付款,以及河南特种防腐公司应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再付款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与陕西光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有效。******
二、陕西光兆实业有限公司向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退还***24574.42元。******
第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14元,保全费320元,均由陕西光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枫******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