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11598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3民初11598号 原告: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4号美欧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辉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