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5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83654616A。
法定代表人:刘治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FTNY4C。
法定代表人:夏光宇,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04民初119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8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7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1246.85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于2021年7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江阴周庄支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解除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账户的冻结,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解除对中信银行江阴周庄支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19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