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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20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一路前进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83654616A。
法定代表人:刘治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民,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7713M。
法定代表人:蒋善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5民初2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663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中查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浙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对被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二、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破产管理人。
2022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已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5执20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