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金诺利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148号
申请人: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治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民,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夏光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价值145000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000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124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江阴周庄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9470)、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账号:XXXXXXXXXXX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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