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2财保227号
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78562A。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中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18号三鑫兴园B3-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81046739R。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保证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